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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引资对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驱动作用研究

2021-05-27 21:30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土地违法,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整治土地违法的关键在于把握违法的动机,从根源上进行治理。已有研究大多聚焦于土地财政对土地违法的影响,近来虽有学者将土地引资引入研究,但并未针对性地分析这一因素的作用。本文基于已有的地方政府土地违法激励因素分析,使用2007年-2014年面板数据,分别从全国和区域两个层面,研究土地引资对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驱动作用。研究结果表明全国层面上,土地引资对地方政府土地违法具有正向驱动作用;区域层面上,中、西部地区土地引资的激励作用明显,东部不显著。这意味着,土地引资的确是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主要驱动因素,但由于研究的局限,东部地区出现差异的具体原因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2
(一)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影响因素2
(二)土地引资与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关系3
二、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3
(一)研究方法 3
(二)数据来源4
三、实证结果分析5
(一)全国土地违法概况分析5
(二)全国总体分析5
区域差异分析7
四、结论与讨论8
(一)结论8
(二)讨论8
致谢10
参考文献10 土地引资对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驱动作用研究
引言
近年来,随着珍惜土地资源的意识不断加强,土地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界的重视。其中,日益频发的土地违法现象直接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根据原国土资源部(现为自然资源部)于2008年8月出台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标准要求,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与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转让土地、占地、批地、破坏耕地等行为之一的情况皆被视为为土地违法行为。有研究表明,土地违法的犯罪主体多样,主要包括地方政府(特别是市级及以下的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村集体以及个人。违法案件的主要行为人通常是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而其中的企、事业单位的大多数的土地违法行为的实施,得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到了地方政府的默许(地方政府和土地违法企业间的政企合谋)。[12]由此可见,在地方政府土地违法中,政府是主要的领头者。
基于此背景下,本文研究对象确定为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以往的文献资料,政府土地违法的动因主要集中在土地财政上,其主要表现为在经济利益等因素的驱动下,地方政府意识到土地资源在地方财政中的潜在利益,将“以地生财”视为增加财政收入的一大手段,进而提升政绩。除此以外,近几年来土地引资也是相关研究中的热议词。作为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又一手段,土地引资在GDP“竞赛”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政府土地利用相关行为中,逐渐形成了“以地生财”的土地财政模式和“招商引资”的土地引资模式。[3]这两种行为模式本质上固然是合法的,但是由于经济因素和体制等因素的扭曲影响,地方政府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如征地、交易等环节屡屡出现违法现象。加之我国人均土地资源十分缺乏的国情下,违法用地问题亟待解决。
在已有研究对土地财政已做了大量丰富的理论与实践分析的背景下,本文重点抓住土地违法的新驱动因素,通过统计分析20072014年全国30个省、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及港澳台地区)的面板数据,利用定量分析方法,结合相关定性资料分析,客观地判断土地引资对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驱动作用。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影响因素
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按照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等文件的界定,主要表现各种违反标准要求使用土地的行为,以及政府对于企业不合法的用地方式的放任态度等,围绕城市土地的“收储一供应”过程,久而久之,这一系列的行为形成最终成了一条完整的违法链条,使地方政府能够获得制度外的用地空间。[4]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现象的日益频发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关注,已有许多研究进行了对其激励因素的探索。
1.经济增长与产业结构
衡量一个地区的发展水平必会落到经济因素上,因而地方政府为了维持本地的发展不可避免地需要利用一切手段追求经济的持续增长。“GDP崇拜”和产业结构非农化便是发展地方经济的快捷办法也是大势所趋。然而过度地追求GDP 的增长和产业结构变态倾斜,加之稀缺的土地数量极易引发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因此,龙开胜等人认为“GDP崇拜”现象和产业结构非农化倾向是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影响因素之一。[56]
2.财政制度与政治制度
地方政府通过土地整理和集体土地征收等方式获取出让土地的来源,然后采取招、拍、挂、协议等出让方式实现土地增值收益,土地违法行为则潜伏在这一系列行为之中。[3]其中,最主要的驱动力是财政分权制度[1]和官员晋升机制[78]。张莉等认为受到分权制的影响,财政收入的来源受到限制,地方政府极易对土地出让金等财政收入方式形成过度的依赖,这就是其参与、主导和纵容土地违法行为背后的经济激励和动机。梁若冰等又认为政治晋升激励机制下,地方政府必定为了拉动地方GDP会产生投资冲动,再加之区域间的竞争形式,这种冲动会进一步加剧,当地方政府为这一行为的实现找到制度的漏洞时,严重的土地违法现象的产生就不可避免。
3.土地管理与土地监管
土地的管理过程中,有本应该有中央政府、土地管理本部门等的参与,但由于种种制度和政府职能和权力的错位,导致了现今土地管理体制下的土地违法现象丛生。张莉等认为尽管很多时候地方政府未直接实施某些违法行为,但对于很多企事业单位的违法采取了默许甚至纵容的态度。[9]另外,制度方面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土地征用[6][8]、审批[9]、管理制度[10]的不完善,给了违法主体钻空子的机会。以上各项土地制度表现出的缺陷,或多或少地构成了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和土地引资中违法行为的违法基础。乘着制度上提供的“便利”,地方的违法用地越来越多。同时,行政监督不力[1011],也助长了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行为大量发生。
总的来说,以上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影响因素,都是伴随着政府的土地财政和土地引资两种经济行为而起作用。这两种行为差异在于:直接动机不同,土地财政直接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土地引资则是以拉动地区经济发展为目的;对象不同,同样是土地出让的过程,土地财政出让商住用地,而土地引资出让工业用地,其中,前者高价出让,后者低价出让。因而,可以将这对概念描述为“以地生财”的土地财政模式和“招商引资”的土地引资模式,分别对应商住用地偏向型土地供应政策和工业用地偏向型土地供应政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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