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研究
目录
摘要 4
关键词 4
Abstract. 4
Key words 4
一、 绪论 5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5
1.研究背景 5
2.研究意义 5
(二)研究内容及方法 5
1. 研究内容 5
2. 研究方法 5
(三)相关文献综述 5
1. 国外文献概况 5
2. 国内文献概况 6
二、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理论基础 7
(一) 核心概念界定 7
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7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7
3. 土地增值收益 7
(二) 理论基础 7
1. 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 7
2. 土地产权理论 8
3. 地价理论 8
4. 外部性理论 8
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形成机理及分配机理 9
(一) 形成机理 9
1. 增值成因 9
2. 收益组成 10
(二) 分配机理 11
1. 分配主体 11
2. 分配方案 12
四、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14
(一) 试点地区收益分配政策现状 14
1. 典型试点区入市情况 14
2. 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间的分配 14
3.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 16
(二) 现状评价 16
1. 试点地区成功经验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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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试点地区现存问题 17
五、 政策启示 19
(一) 优化分配机制 19
1. 明晰集体外部分配制度 19
2. 规范集体内部分配制度 19
3. 统筹区域发展 19
(二) 政策建议 19
1. 改革集体经济组织 19
2. 制度健全 19
3. 完善分配监管机制 20
致谢 21
参考文献 2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研究
引言
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1.研究背景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城镇化率增长迅速,城市人口急剧扩张。城市中有限的空间不足以承载建设用地的需求,国有建设用地指标严重短缺。而农村的集体土地常年处于低效利用状态,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土地价值[1]。在此背景下,国家加快推进土地制度改革,打破城乡割裂的二元土地制度,促进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的建立。2015年6月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审批通过了15个县(市、区)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方案,旨在通过试点地区的经验,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实现与国有土地的“同地同权同价”。
2.研究意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的构建,是完善土地制度、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和关键性问题。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不仅有助于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还可以保障和实现农民的土地权益,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并可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提供参考。
(二)研究内容及方法
研究内容
研究内容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理论基础
结合马克思地租理论、外部性理论、产权理论等,分析相关理论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形成与分配的关系;
研究内容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形成机理及分配机理
在分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形成机理(包括增值成因、收益组成等)的基础上,基于形成机理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分配机理(即通过结合形成机理得出理论上应该怎么分的分配方案);
研究内容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总结目前典型试点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现状(包括分配形式等),基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形成机理及分配机理,对试点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结果进行评价,发现现存的问题;
研究内容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政策启示
结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的研究结论(即分配结果评价与分配现存问题),对现行的收益分配状况提出进一步的完善建议。
研究方法
文献综述法
通过阅读学者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文献,梳理有关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研究成果,一方面为文章提供理论基础和研究参考,另一方面寻找研究的突破点。
案例分析法
以试点地区为案例,总结试点过程中的经验,梳理试点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现状及存在问题,为实证部分提供案例支撑。
(三)相关文献综述
国外文献概况
由于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土地制度有别于我国,多采用土地私有制,土地产权清晰、完整,因此可以直接借鉴的相关文献较少。但在早期,也有部分学者对于增值收益归属问题有所研究。主要分为两种观点,一是“增值归公”,二是“增值归农”。以Henry George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土地增值是由于经济发展引起的人口积聚和生产增加,因此全社会都应该共享增值收益,国家可以以税收的形式收取一定的费用[2]。以Richard F. Dye et al为代表的另一部分学者则主张“增值归农”,他们认为农民作为土地的使用者和所有者,理应获得全部收益,征收土地的补偿款即为土地的全部价值,应该归还于民[3]。同时,在西方国家,更多的学者将土地发展权视为研究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依据,用于平衡不同用途下土地的价值差异,我国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同意此观点[4],正将该理念用于实践探索中[5]。
原文链接:http://www.jxszl.com/hxycl/zyyhj/670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