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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破产清算的若干财务问题

2020-01-05 12:55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论企业破产清算的若干财务问题[20200105123615]
企业破产作为经济资源和产业布局调整的一种有效形式将不可避免地经常发生,这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必然结果,也是世界各国经济运行的必然现象。任何企业在其运行过程中都会面临着破产的可能性,由此引起的企业破产清算是一个具体但又不同于日常的会计核算过程。而这个阶段正常的经营管理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破产企业平稳的退出市场,可以有效地推动相关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然而,从企业财务管理现状来看,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往往存在很大的困难,特别是在财务方面的问题,难以得到妥善处理,破产企业目前的财务管理工作仍有一些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以破产清算的企业的财务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首先介绍企业破产及破产清算的理论概述随后又引入研究企业破产清算的概念及意义,选取了债权债务、财产的变卖、财产的分配和清算费用等进行了分析,通过重点分析发现企业破产清算中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及建议。  *查看完整论文请+Q: 351916072 
关键字:企业破产,破产清算,财务问题
目录
1 引言 1
2 企业破产及破产清算的理论概述 1
2.1 企业破产概述1
2.2 企业破产清算的基本概述2
3 企业破产清算所涉及的主要财务内容4
3.1 债权债务的确认 5
3.2 破产财产的界定 5
3.3 破产中清算费用管理 5
3.4 破产财产的变卖 6
3.5 破产财产的分配 6
4 企业破产清算中存在的财务问题 7
4.1 清算组财务人员构成不合理且工作效率不高 7
4.2 清算费用的预提、支付没有量化规定8
4.3 破产财产的清查、评估、变现过程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督 8
4.4 我国破产法制不健全 8
4.5 清算工作阻力大 9
4.6 会计核算工作欠规范 9
4.7 会计清算组在会计处理中存在问题 9
5 完善企业破产清算财务问题的对策10
5.1 建立职业性的清算人队伍,加强破产财务管理人员的教育 10
5.2 加强破产费用的管理 12
5.3 完善企业破产财产保护制度和破产评估制度 12
5.4 完善会计审计制度 13
5.5 完善我国《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法律制度13
5.6 完善财务监督制度 14
5.7 做好破产企业清算组会计处理工作 14
结论 15
致谢16
参考文献17
1 引言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快速的发展,企业破产作为经济资源和产业布局调整的一种有效形式将不可避免地经常发生,这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必然结果,也是世界各国经济运行的必然现象。在当今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每个企业都有可能面临破产并且这种可能性会很大,由企业破产引起的破产清算工作,是一个不同于平常的会计核算但又是相当具体的过程。而这个阶段正常的经营管理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破产企业能够顺利的退出市场,那么合理的相关产业结构就可以得到有效的推动,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积极的作用。然而,从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来看,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往往存在很大的困难,特别是在财务方面的问题,难以得到妥善处理,破产企业目前的财务管理工作仍有一些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结合实际情况,谈一下对企业破产的财务问题和改进思想。
2 企业破产及破产清算的理论概述
2.1 企业破产概述
2.1.1 企业破产界定
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界限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导致企业的负债达到或超过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从而使得到期债务不能及时偿还,也就是说企业资不抵债。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可依法宣告企业破产[2]。”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空间界限。所有的到期债务不能得到债务人的清偿。也就是说,任何债务到期不能被支付,而不是由于到期无法偿还个人债务
2)信用界限。是指企业严重恶化的信用状况,已得不到信任导致很难再筹措到用来偿还旧债的资金。
3)时间界限。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必须是到期债务。
4)资产界限。一是资不抵债,即资产总额小于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100%以上;二是资大于债,但偿债资产小于应偿资产,如速动比率在100%以下。
b)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企业亏损须是经营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目的是在于分清经营者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性质,来分清经营责任。不仅如此,企业的亏损须是严重亏损,一方面表现在亏损额较大,另一方面就是连续亏损。
2.1.2 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丧失清偿债务能力的企业进行破产处理的一种司法程序[1]。在西方和其他一些国家中,债务人在偿还债务时,既不能以现有的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又不能以和解的方式来结束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会强制接管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使得所有债权人能够公平的受到偿还,从而免除了一些无法得到清偿的债务,此称之为破产程序。破产案件归破产法院审理,大陆法和英美法系的破产程序大致相同。破产程序包括三个步骤:
a)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对于企业延期债务的减免、债务减免的数额和相关问题的和解协议,交由债权人会议负责并提出一系列的和解方案。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决,并可以申请和解。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在各方当事人表示一致同意后,还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可才能成立。
b)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引入的新的制度,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交申请,经人民法院批准,为帮助破产或者有可能出现破产的债务人摆脱困境、恢复生机,所进行的企业制度上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拥有的资金不够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它的实施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和因债务人破产而转为失业人口的数量,对于防范企业破产所造成的相关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c)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它的含义就是,以保护债权人、所有者等利益相关的合法利益为目的,并且要在公司终止过程中,依法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算、估价、变卖,这一系列的活动包括分配剩余的财产、按规定清偿财产,不但使其经营活动得以终止,而且还要依法取消其法人资格的一种行为[3]。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清算组来决定是否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等。编制财产分配方案,偿还债务等。
2.2 企业破产清算的基本概述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是为了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 、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失而进行的一个程序。破产清算在企业破产中具有重要影响,它会直接影响到破产企业债务的清偿问题,也是决定企业能否顺利退出市场的重要机制之一。
2.2.1 破产清算的概念
所谓破产清算,是指债权人符合破产宣告界限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后,由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算、估价、变卖和分配的一种破产程序[4]。从时间点上看,破产清算程序始于破产债务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终于破产债务人的人格归于消灭。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将意味着,破产债务人不可逆转地进入破产倒闭的境况。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以下两种情形必须进行破产清算,一是当公司的资产总额小于负债总额,这其实就是代表了公司已经无法如期地支付债务;二是在公司的资产总额大于负债总额的情况下,由于支付到期债务的现金资产的短缺,还是无法如期地偿还债务,公司还是得依法宣告破产[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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