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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背景下农民土地财产权法律保护的困境及其消解

2020-01-03 17:04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城镇化背景下农民土地财产权法律保护的困境及其消解[20200103165755]
我国土地问题是关系农民生存的根本问题,农民土地财产权缺乏保障的现状影响着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土地财产的归属利益、使用利益和流转利益都不同程度得受到损害,主要原因则是所有权主体模糊、土地流转受限和农村建设用地不规范等法律制度缺陷。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在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财产权法律地位的前提下,完善承包地流转机制、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和协调城乡建设用地,确保农民土地财产权得到保障。  *查看完整论文请+Q: 351916072 
关键字:农民土地财产权,城镇化,法律缺失,制度完善
目 录
1 引言 1
2 农民土地财产权法律保护现状分析 1
2.1 农民土地财产权概述 1
2.2 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法律规定 2
2.3 农民土地财产权法律疏漏 3
3 农民土地财产权问题 4
3.1 农民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 4
3.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 5
3.3 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5
3.4 农村建设用地难以入市 6
4 城镇化进程中保护和实现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法律对策 7
4.1 明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7
4.2 不断完善承包地流转机制 8
4.3 根据实际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9
4.4 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 9
结论 11
致谢 12
注释 13
参考文献 14
1 引言
土地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命根子,土地财产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一项不可剥夺的私权,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是破解“三农”问题的起点。农村土地问题不光是一个法律问题,更加涉及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方面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更多财产性收入”,这对深化农村改革,增加农民收入产生了重要作用。随着城乡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农民土地财产却在逐渐的丧失,规范这些权利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因此,有效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对发展农村经济,处理好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国内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农民土地财产权进行阐释,并对针对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发展的要求,拓宽了农村土地财产权改革研究的理论视角。但是,相关研究对农民土地权利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还处于理论层面,如何从法律根源上真正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严格贯彻落实相关方针政策,夯实农村土地财产基础还有待加强。
文章从当代中国实情入手,将针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分析置于社会转型大背景下进行多角度的审视,对农村土地物权体系的现行制度与有关理论予以梳理,并寻求类型化的路径对农民土地财产权体系进行重构。
2 农民土地财产权法律保护现状分析
2.1 农民土地财产权概述
农民土地财产权是近年来逐渐被认可的一种权利范畴,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核心就是要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十八大之后城镇化战略的全面实施,必将以土地城镇化带动经济、社会的城镇化。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是促进农村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推动城镇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
农民土地财产权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阐释,在集体经济的制度之下,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就是指农民在法律条件下享有农民集体土地的各种财产性的权利。黎桦认为“农民土地财产权是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拥有的各种权利类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总和”。[1]汤红美将农民土地财产权界定为“农民在法律条件下享有农民集体土地的各种权利的总和”。[2]张金明提出“农民土地财产权作为一个权利范畴是指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所依法享有的各种财产利益的自由和资格”。[3]
文章中农民土地财产权是指在法律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享有的各种财产性权利的总和。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体系化首先需要明确财产权的内容和范围,在此基础上揭示各种具体权利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2.2 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法律规定
从法律保护上看,农民土地财产权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从土地归属层面上看,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我国《宪法》第10条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明确了国家和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作为不动产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依据《物权法》依法享有相邻权,其中包括用水权、排水权、通行权以及采光权等一系列提供必要便利的权利。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性质上看,《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因此,集体所有权法律上也可以解读为“农民集体所有”可以认为农民就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人。
第二种,从土地使用层面上看,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以土地使用权为载体的用益物权。《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民的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在法律上,农民对承包地和宅基地拥有占有、经营使用和获得收益的权利,是农民获得土地使用财产性利益的基本形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享有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权利,地役权和租赁权等权利也是实现土地使用利益的条件和重要方式。
第三种,从土地流转层面上看,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财产利益相当于农民对土地财产权的处分权。将土地标的物本身的处分权排除,从而使得农村土地市场流转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也是处分权的对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处分权包括土地的出租权、转让权和抵押权等,因此有权对土地进行出租、转让和抵押等。由于现行法律政策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在现实生活中,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存在较大的局限性,这也就形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农民土地财产权流转的主要标的。
第四种,从预期利益层面上看,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财产利益主要体现在农民在农村土地财产中未来获得的权益。农民获得土地预期利益的主要方式有土地流转和土地买卖等,基本上是从土地财产权的继承权和剩余权上享有未来权益。有关土地流转和
土地买卖的问题,我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农民的土地流转和买卖只能在一小部分范围内进行,同时,在当前形势下,农民在土地预期利益中不能完全获得与市场价值相一致的利益分配。另外,在城乡统筹的土地市场中,农民土地财产的利益分配主要体现在土地发展权的利用,农民通过自主开发和经营集体土地获得土地财产的增值利益。
2.3 农民土地财产权法律疏漏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农村土地相关的立法修法将提速。国家对三农问题越来越重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农民的利益。但是,在农民土地财产权保护制度上还存在疏漏,权利不完整、不自主和不充分的问题较为突出。
2.3.1 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先天不足,主要是由于集体所有权概念界定模糊,导致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不明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土地制度属于公有制,宪法规定农村的耕地和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针对“集体”这一概念的具体内涵没有明确界定。不同的法律对“集体”定义不一,《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农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是村农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这种情况下造成的结果是农民确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非常困难,这也造成村民小组、村和乡镇农民集体之间的时常发生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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