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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工矿区环境风险补偿机制研究【字数:13850】

2024-02-24 16:28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城市化与工业化造成的噪音污染、空气污染以及土壤污染等问题严重威胁了公众健康,影响新时期可持续发展。我国对环境风险补偿的研究起步较晚,有效研究成果相对较少,但其对新时期中国的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文章首先提出环境风险补偿的概念,即由于不确定的环境问题造成的损失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其次梳理了国内外典型工矿区环境风险补偿的研究进展及热点。文章的重点即环境风险补偿机制的基本框架,本文界定环境风险补偿机制,探讨环境风险补偿机制的基本要素补偿的主体、受体,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其中,在补偿标准的确定中,引入综合暴露参数和风险值,将风险值与污染补偿相结合,最终确定补偿标准。最后,阐述了文章的主要结论,并提出相关建议。
目录
摘要4
关键词4
Abstract4
Key words4
引言4
环境风险补偿的概念5
环境风险补偿的研究进展5
国外从单纯立法到补偿机制的确定5
(二)国内从生态补偿、环境补偿逐步完善换环境风险补偿6
环境风险补偿机制基本框架研究6
(一)环境风险补偿机制研究6(二)环境风险补偿的原则7
1.公平原则 7
2.“谁污染谁补偿”原则7
3.公众参与原则7
(三)环境风险补偿的主体、受体7
(四)环境风险补偿的方式7
(五)环境风险补偿标准的确定8
1.调查问卷设计8
2.环境暴露评价指标9
3.综合暴露系数的确定9
4.综合暴露系数对比10
5.环境污染风险值的确定10
6.环境污染等级划分10
(六)环境风险补偿的标准11
四、结论与建议11
(一)主要结论 11
(二)主要的创新之处和不足11
(三)主要建议12
1.明确环境风险补偿的法律机制12
2.确立环境风险补偿标准12
3.加强引导和宣传12
致谢12
参考文献13
图1 环境风险补偿机制基本构成要素6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表1 调查问卷8
表2 环境暴露评价指标9
表3 综合暴露系数对比10
南京市典型工矿区环境风险补偿机制研究
引言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绿色发展观的深入人心,公众及政府对营造一个安全、可持续的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全球各国也日益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两个系统之间的矛盾是各国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而政府使用宏观经济调控则是维持二者平衡的重要方式。国外对环境风险补偿研究深入,并形成系统,但国内环境风险补偿仍未从根本上进行管理,对其研究相对较少,是我国环境问题发展的不足。目前国内相关研究的热点方向为:高危企业、工矿区等的综合环境风险评价,土壤重金属、化学污染物等污染工业园区的健康风险评价,生态失衡和环境破坏的环境补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赔偿管理与技术应急方案。尽管近些年有学者逐渐关注并研究环境风险管理与调控,国家也颁布相关的法律文件防范人居环境风险,但总体来看,针对环境风险补偿观层面的研究仍然很少。国内没有环境风险补偿的准确概念,也没有相关明确的法律法规,国家只是以鼓励的政策在少数地区进行试点工作,具体的补偿条件及措施也大不相同。国内对环境风险补偿的相关研究远落后于实践,这也是环境风险补偿难以落实的重要原因。因此,建立起全面、系统、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和管理体系对南京市工矿区的发展将会引起很大的推动作用,环境风险补偿也应运而生。
本文以南京市四大典型工矿区为样本,对问卷调查数据加以分析,初探环境风险补偿机制基本框架,对日后环境风险补偿的落实提供基础。
一、 环境风险补偿的概念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环境风险补偿理解为由于不确定的环境问题造成的损失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其中环境问题产生的损失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由于生态系统变化对人类造成人身健康损失与私人资产损失,另一个方面则是生态失衡引起的区域内部环境要素数量变动、基因消失、生物种类和数量降低[1]。环境风险补偿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方式。直接补偿最常见的方式是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克拉罗认为只有建立自由的市场关系,货币补偿才能发挥效益,而实物补偿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分配公平的体现,且更易操作和提高效率,但两者均无法给与公众人文关怀[2]。在这一问题上,弗雷和克拉罗认识有异曲同工之处,他认为环境风险补偿仍然面临道德和市场的冲突[3]。詹金斯则认为对公众进行补偿可以提高政府及企业相关活动的支持率[4]。
二、 环境风险补偿的研究进展
(一)国外从单纯立法到补偿机制的确定
国外首先通过对外部性概念的解释来探讨环境补偿问题。根据外部性理论,环境问题被认为是一种成本转嫁,极大的造成了社会福利的损失。Pigou[5]根据外部不经济,倡议实行“庇古税”,强制环境破坏者缴纳污染税费,避免私人的经济活动带来过高的社会成本。环境补偿的出现就是为了弥补负的环境外部性,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PPP) 向污染者征收税费[67]。因此,解决环境问题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要求环境污染者缴纳税费,实现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的基本对等,尽量避免流失社会福利[8]。1970年,美国著名学者塞尼卡和陶希格根据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方面考虑补偿问题,形成补偿发展论。他们认为,收取污染税应该有立法的保障,一方面是为了重新建设生态环境,另一方面是迫使企业家注意生产工艺和废渣回收的选择,并考虑解决环境问题[9]。在外部性损害补偿思想与生态补偿思想基础上,各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环境补偿方面也形成了共识,也出台了相应的环境风险补偿政策[10]。
1992年英国针对土地污染进行了一系列风险管理并提出修复技术,2000年正式在法律中严格要求污染土地再次进行开发利用时,政府或环评部门首先进行环境风险控制,在此基础上进行污染土地的修复[11]。美国在上个世纪也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以确保通过法律和财政手段有效治理工矿区的污染土地。美国国会1980年通过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12],该系列法案在缓解环境压力的同时也刺激了经济增长,实现了环保与经济的双赢[13]。这些法案从宏观上指导了环境风险补偿实施的方向,它们的颁布是美国环境风险补偿具体实施方针的有力支撑。此后,加拿大、日本、欧洲联盟等发达国家陆续制定了绿色税收、公约框架和使用者付费措施[14]。例如,欧洲联盟在其成员国实施各种税收,如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石油所得税、排污税等,以弥补生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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