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正对农民征地满意度的影响研究基于山西7被征地农户的调研(附件)【字数:12496】
目录
摘要 3
关键词 3
Abstract 3
引言 4
一、 理论基础:程序公正与程序性权利 4
(一)程序公正的内涵 4
1.程序与程序公正 4
2.程序性权利 4
3.程序公正与程序性权利的内在关联 5
(二) 程序性权利对农民满意度的作用机制 5
1.知情权 5
2.参与权 5
3.表达权 6
4.监督权 6
5.平等对待权 6
(三)程序性权利测度指标体系的构建 6
二、 研究设计:数据说明与研究模型的构建 7
(一)数据说明 7
(二)研究模型的构建 7
1.变量选择 7
2.模型建立 8
三、 实证分析 8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8
1.样本的总体特征 8
2.样本农户满意度和程序性权利保障的总体状况 9
(二)模型估计结果与分析 10
1.知情权 10
2.参与权 10
3.表达权、监督权、平等对待权 10
4.征地补偿水平变量 11
5.个体特征变量 11
四、 结论与建议 11
(一)研究结论 11
(二)程序公正视角的征地程序政策建议 11
1.落实社会主义公平公正的核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心价值观理念 11
2.构建灵活公开的政府组织,增强行政活力与自律性 12
3.落实基层民主自治,完善民主参与机制 12
五、 结语 12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程序公正对农民征地满意度的影响研究
——基于山西省7市被征地农户的调研
引言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设用地的需求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持续增加,据统计,2017年我国建设用地新增数量为53.44万公顷,同比增加2.8%。建设用地取得的主要途径之一是土地征收。农户是土地征收中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和参与者。农民权利意识也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逐渐觉醒,如何增强征地政策的可接受性、改善农民的满意度已经成为缓和征地矛盾的重要问题,对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有着重要意义。
在相关法律与政策上,程序公正的重要性逐渐在土地制度的改革中显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草案)》对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程序问题进行了重点完善,使土地征收程序更具有公正性[1]。在征地领域的相关研究上,也越来越多地关注到征地中的程序公正问题。有学者通过实地调研发现,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较多的程序不公正的现象:包括违反规定征收流程、不按要求举办听证、同村内未统一补偿标准、强制村民同意征收并签字等行为[2]。征地中的程序不公,导致农民土地权利实际上的弱化与不稳定。研究发现,造成的征地冲突对土地管理的效益目标所产生的影响,明显是负面的[3]。已有研究表明征地中的程序公正对农民的满意度起着积极的提升作用[46],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过程中的公平感和满足感也有利于缓解基层政府在征地过程中与农民的矛盾冲突[710]。显然,程序公正已经成为今后征地制度改革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1112]。如何保障土地征收的程序公正,来有效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权利、最大程度限制公权力在征地过程中的滥用,是当前征地制度改革中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
因此,本文提出程序公正性的改善有利于提高征地过程中农民满意度的假设。本次研究从程序公正的视角出发,探讨程序公正与征地过程中农民满意度的作用机制,通过构建程序性权利的测度指标体系以量化程序公正的实现程度,根据指标体系设计问卷,结合山西省太原、朔州等7市的调研数据,应用有序多分类Logit计量模型进行实证检验,在对结果进行分析讨论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以期为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的深化从内在机制的转变上提供有效的政策参考。
一、 理论基础:程序公正与程序性权利
(一)程序公正的内涵
1.程序与程序公正
程序(process),在词典上指“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13];在法律的解释上,程序是一种具体的工具和手段,用于实现某种目的;在司法解释上,司法中的程序是一种过程的描述,用于个体或群体行为中产生系列动作的执行[14]。程序具有“公开”、“参与”、“平等”的特性。有学者认为在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的过程中,都应诠释正义[15]。在正义上,约翰罗尔斯在对正义的理论、制度、目的探讨中,提出了“程序正义价值理论”,程序正义价值可以广泛地适用于审判、调解、立法、行政等法律程序中。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体现了过程的价值,介于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16]。“程序正义”与“程序公正”均由“procedural justice”翻译而来,在国内,“程序正义”和“程序公正”常被当作相同的概念。有学者提出,前者强调比较抽象的程序的效果和价值,后者强调比较具体的程序本身的品质,在含义和逻辑顺序上具有细微差别[17]。本文旨在探讨程序本身具有的特性对被征地农民满意度的影响,使用“程序公正”的法学概念,指用于决定结果的方法、机制和过程的公正性[18],是行政过程中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最低限度的公正”,是评价程序本身正义与否的价值标准 [19]。
2.程序性权利
已有的文献中,刘向南等[10]、王锡锌[19]、孙祥生等[20]学者已对程序性权利有了较为详细的解释。程序性权利是一个法学概念,内涵与实体性权利相对。实体性权利是指农户在程序实施后真实获取到的权益,程序性权利则是实体性权利在获取的过程中所体现的权利[19]。基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或实现某些“实体性权利”和保障人的尊严,是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利益主体必须具有的权利或资质,是作为结果的“实体性权利”的落实的手段、方式和途径[1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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