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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区居民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分析

2021-01-16 13:11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作为社会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充,更进一步满足了人们对现代医疗服务的需求,因此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在我国许多地区得以实施。然而在我国部分地区的实施情况显示,由于多种原因,居民对其的需求并未达到理想水平,导致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没能充分发挥其补充保障作用。本文将基于问卷调查的结果,就南京地区居民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了解度、满意度及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分析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购买意愿的影响因素和相关度,并针对影响因素提出相应建议。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国内外研究概况的文献综述2
(一)国外研究概况2
(二)国内研究概况3
二、南京地区居民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需求的描述性分析4
(一)研究数据来源4
(二)问卷调查结果的描述性统计分析4
1.受访者基本信息4
2.需求意愿分析5
(三)南京地区居民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评价6
三、影响南京地区居民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需求因素的实证分析6
(一)问题假设6
(二)变量及模型的选取7
(三)回归分析7
四、结论与建议8
(一)基本结论8
(二)建议8
致谢9
参考文献9
南京地区居民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分析
引言
引言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近年来逐渐得到民众的认知,其保障覆盖面逐渐扩大,保障效果也逐渐提升[1],各地方政府部门也纷纷因地制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实施这一医疗保险制度。
近年来,在政府推动和商业化运作的共同作用下,南京市创新建立了商业补充保险制度,健全完善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城乡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如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作为重疾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相较于社会医疗保险的事后赔付,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只要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即可赔付,对参保人来说是“雪中送炭”,且能够为参保人提供更好的医疗设备、医疗药品、医疗服务,从而使参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jxszl.com +Q: ¥351916072
保人享受更佳的医疗结果。
然而,虽然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覆盖率有很大提升,它的发展仍受到多方制约。这些障碍影响了南京市居民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接受度,制约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需求。因此,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需要做出相应的改变,以提高南京地区居民对之的需求,充分发挥其作用,减轻居民看病就医的负担。
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需求的研究,能够反映现实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情况、支付意愿及其主要影响因素,为保险公司对于相关险种的开发、调整、定价等提供决策依据;还能通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者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相互作用为医疗服务体系的改进方向提供线索。最终达到南京地区居民能够正确认识并使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在自身健康状况不佳时可以最大程度上降低损失。
一、国内外研究概况的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概况
在补充医疗保险实际运作方面,世界医疗保障制度形成了多种模式,如以英国为代表的全民医疗服务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社会医疗保险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医疗保险模式和以新加坡为代表的建立在储蓄制基础上的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模式,为各国在不同医疗保障制度模式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2]
英国的主体医疗保险是公共医疗,它也是保障方面的医疗服务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而私人部门的医疗保险是补充医疗保险[3]。近几年来因为政府提倡以及个人追求较高质量的医疗服务的关系,私人部门医疗保险的比重明显增加,覆盖总人口的约1/10。英国的补充医疗保险主要是“附加型补充医疗保险”,参加私人的健康保险的人并不是放弃了免费医疗,而是在享受免费医疗服务的基础上,使自己享有更多的选择和更大的便利。
在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是主体医疗保险,私人保险处于从属地位,是补充医疗保险。大约9%的人口参加了私人医疗保险。德国的补充医疗保险主要是“替代型补充医疗保险”,面向的人群是那些被排除在法定医疗保障范围之外的,或者在法定医疗保险体系之外能进行自由选择的人 [4]。德国的补充医疗保险能够提供和法定医疗保险不同的医疗服务项目,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通常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舒适的医疗环境和较高的满意度。
美国的私人商业保险覆盖了大部分人群,而公共医疗保障只覆盖了小部分人群。因此在美国的医疗保险体系中,占医疗保险主体的反而是私人医疗保险,而法定的社会医疗保险作为补充医疗保险,处于医保的从属地位。美国的补充医疗保险是替代型补充医疗保险和附加型补充医疗保险的混合体。
新加坡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附加型补充医疗保险和增补型医疗保险的混合体[5]。商业健康保险是主体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商业健康保险的资金来源于个人缴费、雇主缴费或者雇员和雇主共同缴费;商业保险公司遵循利润最大化的原则进行管理;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待遇,满足居民在法定的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国内研究概况
我国新疆、福建、青海等地区亦各自采取了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模式,并得到了一定的成果。
喻华锋(2010)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研究对象,得出中国人寿青海省分公司承保青藏铁路公司、中石油青海销售公司、中石油青海销售公司等大中型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0万以上,保障金额超过100亿,2011年为青海省686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医疗和人身保险,同时大力开展个人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总计服务人数达71.6万,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6]为了更大程度上满足社会公众的保险需求,中国人寿按照政府监管部门要求履行“三不变”“三统一”原则,坚持政府监管部门职能不变、负责保险基金的筹集不变、负责重要信息数据管理权限不变;坚持全省统一管理分离制度、统一委托经办项目、统一委托业务流程。在此原则前提下参与筹资宣传及负责信息录入,制定与医院和社保机构之间流畅高效的业务流程,实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步即时结算。
朱畅(2010)[7]基于对上海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现状研究表示,上海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已取得快速发展,但与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相比,其保险密度和深度都比较低,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发挥尚不充分,产品价格昂贵。对此,当地支持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降低产品价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升购买需求;政府部门提供监管和帮助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合作。
新疆保监局课题组(2013)[10]对新建地区主要采取的“伊犁模式”“和田模式”进行了研究分析。前者由当地政府主导,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对象实际情况重新设计“综合医疗保险”,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缴费额度;后者由民政局向保险公司统一投保,保险公司按照政府的要求推出保险产品,根据保险责任和医疗消费情况制定收费标准,风险自担。两者共性是政府主导、广覆盖、低保费、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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