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目 录
第一章 我国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概述 1
1.1环境纠纷的概念及其特点 1
1.2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 1
1.3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及其分类 2
第二章 我国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3
1.1环境侵权纠纷诉讼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3
1.1.1立法滞后 3
1.1.2起诉资格限制 3
1.1.3配套制度缺失 4
1.2环境侵权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4
1.2.1环境管理机关行政手段单一且效力不足 4
1.2.2环境仲裁制度缺失 5
1.2.3民间自主的谈判调解效果不佳 6
第三章 我国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7
3.1环境侵权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 7
3.1.1完善我国环境纠纷解决制度方面的立法 7
3.1.2扩大原告资格范围 8
3.1.3完善环境诉讼配套制度 8
3.2环境侵权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 9
3.2.1强化环境纠纷中行政处理的效力 9
3.2.2健全环境仲裁制度 9
3.2.3鼓励谈判调解 10
结束语 11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第一章 我国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概述
当前环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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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我国也不例外,甚至更为严重。改革开放的经济成果与改革开放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成了我国现阶段国力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为了调和这种矛盾,我国设立了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试图以各种方式对环境污染的问题进行监督与改正。
1.1环境纠纷的概念及其特点
环境纠纷顾名思义就是指针对环境保护和环境资源的权利义务中所产生的纠纷,也就是法律主体在环境资源的开采、使用、管理、保护过程中因侵害公益权利或私益权利而产生的纠纷。环境纠纷的法律主体可以是个人、法人、社会团体甚至是国家,本文所研究的环境纠纷更多的是指环境纠纷中的民事纠纷,它除了具有一般纠纷所必然具有的冲突性等特点外,还具有自身的一些独特表现,如纠纷形成的原因十分复杂,在直接原因上如工业污染造成的水质变化直接影响了渔业的发展、农药使用的过量造成人身伤害、垃圾等的乱堆放造成水源污染等。间接原因如温室效应形成了酸雨,酸雨导致动植物伤害、超标排放物造成食品原料污染,食品原料污染再影响了人体健康等。可以说环境纠纷的形成原因十分复杂,这是与普通纠纷最大的不同之处,也是环境纠纷最难定性的部分。环境纠纷的所具有的社会性与公益性,使得环境纠纷在某些时候所侵害的是公共的资源,侵害的时间也需要一定的持续时间,侵害的后果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恢复的。这使得环境纠纷的当事人很难界定,因为公共资源的主体可以是集体也可能是国家,但无论是集体还是国家,它对我国未来的发展及人们的身体健康的影响却是实际的,所以环境纠纷的社会性与公益性也是它的一大特点。环境纠纷的解决需要极强的专业性,这点是环境纠纷与普通纠纷最为明显的区别,环境纠纷在侵害结果与原因的判断上是需要极强的专业性人才和专业性设备的,它不仅涉及到环境生态学、化学等各种专业性的知识,也需要多种高级的专业性设备,它的鉴定评估等费用是一笔很大的投入。故在环境纠纷中弱势的一方很难做到权益主张,这是环境纠纷中急待解决和平衡的一个特点。
1.2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
环境侵权是指侵害人因某种行为直接或间接的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或破坏,从而造成他人在人身、财产上的伤害或损失。理论界现在对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施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另一种则认为,环境侵权的施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就足以构成环境侵权,这不仅是因为施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很难证明,同时也因为环境保护的危急性和重要性。本文较为认可二要件说,这主要是因为环境侵害的不可逆性,环境侵害是很难逆转的,一旦侵害结果产生,它的恶劣影响往往要持续二三十年,甚至是永远,这就要求它的预防才是重点。采用二要件说有利于让人们在环境诉讼中正确的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而不是以施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证明来逃避诉讼判决。弱势的受害者无法证明施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要求三要件说,则弱势的受害者则根本无法进行有效诉讼。我国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多是采取的二要件说,即要证明环境侵权只要证明施害者有给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具体行为,受害者因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造成了人身、财产的侵害结果就可以形成环境侵权。
1.3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及其分类
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是指解决环境侵权案件中纠纷关系的各种方法所形成的整体机制。在我国现有的体制中涉及环境侵权纠纷问题的法律文件有《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草原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另有专业的环保部门如国家的环境保护局,地方各省、市、县级的环保部门等。因本文所讨论的环境侵权纠纷主要是提在民事关系中的环境侵权纠纷,故在本文所讨论的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中可以分为诉讼解决机制和非诉讼解决机制。环境侵权诉讼解决机制是指以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的主要方式的机制,非诉讼解决机制是指以行政手段、仲裁制度、民间的谈判调解等作为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的主要方式的一种机制,这两种机制结合形成了我国的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章 我国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自始于上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最早出现的是诉讼性解决机制,后1980年左右又出现了相关的仲裁机制和民间调解谈判机制。我国的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因出现的时间较短,且与经济发展常常有冲突,使得我国的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且这些问题并不是一时一地就立即可以解决的,而是长期的任务。
2.1环境侵权纠纷诉讼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973年国务院在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的背景下出台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后改进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自此我国环境侵权纠纷中的诉讼机制初步建立,到现在为止我国在环境方面的各法律已经基本齐备,但诉讼解决机制中的问题却并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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