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职业责任保险相关问题研究
1 引言1
1.1 含义1
1.2 现实意义 1
1.3 研究背景 1
1.4 文献综述 2
2 CPA职业责任保险的概述 3
2.1 CPA职业责任保险的内涵 3
2.2 CPA职业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4
3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现状5
4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5
4.1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投保积极性不高6
4.2 保险条款本身的缺陷 8
4.3 执业环境不够理想9
5 完善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的对策 9
5.1 提高注册会计师投保积极性10
5.2 完善保险的相关条款 11
5.3 改善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11
结论 13
致谢 14
参考文献15
表1 事务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得益矩阵7
1 引言
1.1 含义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指的是会计师事务所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责任保险合同,并定期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费,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过失需向委托人或第三人进行民事赔偿时,先由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或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1.2 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混乱,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存在规模小、经济实力弱、管理不规范、执业质量差等问题,而事务所自身承担和规避风险的能力有限。同时,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后,国家对其责任的追偿方式向民事赔偿责任过渡,要求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经济责任,使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进一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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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分散风险,但是我国法律仅对职业风险基金的计提做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基金的日常管理还是未做明确说明,比如风险金应该存放在协会还是事务所内部、如何监管风险金被挪用等问题,而且提取风险基金成本过高、计提比例不合理、风险应对效果差等缺陷,尤其是不能满足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向合伙制过渡的需要。
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不仅能解决职业风险基金的上述不足,而且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后,保险公司承担发生在理赔范围之内的索赔,一定程度上减少会计师事务所的损失,可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抗风险能力。同时,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必然会采取谨慎的态度,被保险人的对象只可能是那些职业道德优良、执业水平较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保险公司在保险期内也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过程进行监督。投资者在购买股票时会考察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审计委托人也会选择买过保险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便发生诉讼时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会计师事务所主动承保是对社会公众负责的最好证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满足注册会计师风险转嫁的需要, 大大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任度,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经济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稳定发展。
1.3 研究背景
西方国家早在 20 世纪 20 年代就出现了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进入 21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的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业务量更是大幅度增长,很多发达的国家地区都相继建立了注册会计师保险制度,且日趋走向成熟。英国特许会计师公会强制要求其会员必须投保最低限额的专业赔偿险和忠实保证险。专业赔偿险是指因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过失或欺诈行为引起的各类索赔而投保的险种。忠实保证险是指保险人将赔偿因全部合伙人、和职员在内的进行的与公司托管的财物有关的所有欺诈或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公会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有购买保险的义务,目前有4500家特许会计师事务所购买了职业责任保险,占总数的84.90%。德国和香港地区都强制要求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台湾和意大利等地不是强制性的,但规定对将来发生的纠纷有必要提前达成保险条约。我国在这方面发展比较缓慢,1999年人保公司根据我国保险市场的需求,借鉴香港、台湾和某些亚洲其他国家的经验,制定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于12月16日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后在2000年,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中国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于7月14日签订了我国保险业第一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协议》。同年7月20日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中国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签订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
美国安然公司的会计丑闻、我国“长城”、“琼民源”、“银广夏” 等事件,均涉及到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引起了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度重视。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会计监管的中介机构,其本身就隐藏着巨大的风险:现代注册会计师业务经历了从单纯的查错防弊到法定会计报表审计,再到管理咨询和其他会计服务的发展过程使得审计失败不仅有注册会计师缺乏应有的职业审慎态度等内部原因,还有诸如由于现在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现代交易手段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应用使得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公允性把握降低等外部原因,因此涉诉风险高。尤其随着投资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及监管者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jxszl.com +Q: 3 5 1 9 1 6 0 7 2
深入,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因被起诉而陷入困境,甚至不堪巨额索赔而倒闭。如何分散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风险,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CPA职业责任保险模式成了倍受关注的话题。
1.4 文献综述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作为一种转嫁风险的方式已得到人们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在此方面的研究取得了相当的进展。国内学者也曾对CPA职业责任保险进行研究:张儒芳(2007)在对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采取开办保险与提取风险基金并行的办法、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设置“无赔偿优待”等优惠条款以及级差保险费率;适当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建立多层次的职业责任保险计划等保险模式。刘萍(2007)提倡借鉴西方先进的保赔模式:英国采取强制投保最低限额的专业赔偿险及忠实保证险,美国根据不同需要分层次制定保险计划,完善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投保方式。仝自力(2010)在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探讨的基础上,提出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并实行差别费率、构造合理的理赔程序、加强职业风险意识教育、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职业责任鉴定委员会等应对策略。崔雅青(2011)分析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保险意识淡薄、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承保范围过窄、现行保险方式与注册会计师行业不相适应等问题,造成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缓慢,并提出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教育、对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强制保险模式、完善保险的相关条款等对策,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王寿梅(2013)发现因民事诉讼风险低、承保范围狭窄等问题的存在,使得CPA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缓慢,并提出从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加快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向有限责任合伙制转变,强制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投保等方面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
结 论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迎合了注册会计师职业风险转嫁的需要, 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分散职业风险的重要手段,大大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任度,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经济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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