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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及其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分析

2020-11-16 16:24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目 录
1 引言 1
2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国际比较 1
2.1 准则适用范围的比较 1
2.2 关于补价的比较 1
2.3 会计处理的比较 2
2.4 披露范围的比较 2
3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3
3.1 非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 3
3.2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3
3.3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 4
3.4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的具体案例 8
4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13
4.1 从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角度 14
4.2 从营业外收支的角度 14
4.3 从投资损益的角度 14
4.4 从净利润的角度 14
5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企业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利 润操纵的方法15
5.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25%”认定的不完整性 15
5.2 商业实质判断的模糊性 15
5.3 公允价值计量的不准确性 16
5.4 关联方交易的不具体性 16
5.5 相关税费处理的模糊性 16
5.6 确认收入时的时间性 17
6 对企业操纵利润的防范措施 17
6.1 从准则完善的角度 17
6.2 从政府监管的角度 18
6.3 从企业自身的角度 19
结论 21
致谢 22
参考文献 23
1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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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相关规定重新作了修改,较之前两次准则的规定更加完善与合理。新准则中不仅引入了“商业实质”这个新概念,而且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重新采用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自此之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在企业业务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企业对其业务的处理也越来越重视。同时,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可以将自己闲置的或者不能为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的资产,交换企业急需的或者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地经济利益的资产,一方面提高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为企业资金的周转提供了新的途径,且减少了货币性资金的流出,加强了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发生,可以优化企业的资产结构和资产质量,对企业的经营成果也有较大的影响。
但是,发展至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也越来越明显,这就给企业利用准则中的漏洞来进行舞弊提供了空间。为了获取某些非法收益,企业会通过粉饰经营业绩、利用关联方关系、虚增企业利润来达到利润操纵的目的,这就需要我们特别的关注。由此可见,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应该值得重视的。
2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国际比较
2.1 准则适用范围的比较
美国APB意见书第29号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为:不涉及或很少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负债的交换以及非互惠转让[2]。加拿大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与美国相似。
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这是我国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
由定义可以看出,我国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的范围要小于美国和加拿大:我国准则中不涉及非互惠转让,不涉及非货币性负债与劳务;另外,我国准则将关联方之间的非货币性交易包括在内,而美国则将之排除在外。
2.2 关于补价的比较
美国APB意见书第29号中规定的“不涉及或很少涉及的货币性资产或负债”表示,货币性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低于交换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25%[2]。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手册是这样规定的:当补价的公允价值低于所交换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10%[1],则该项交换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而我国准则则规定,若交换中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当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小于25%时,认定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3 会计处理的比较
美国FASB153号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这是建立在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的基础上进行的。同时,美国APB意见书第29号也规定了非货币性交易应以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基础这一原则。
国际准则规定所有的资产交易均应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属性。该项资产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除外。
我国2006年修订之后的准则也有如下相关的内容: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重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且引入“商业实质”,与国际惯例接轨。对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模式;对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采用账面价值作为计量模式。
此外,介于我国和美国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分类不同,所以在损益的确认和核算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同国际准则相比较,又有较大的区别:同类的资产交换,因为盈利过程尚未完成且不具有商业实质,所以不确认损益;对于不同类的资产交换,才需要确认相关的交易损益。这是国际准则的规定。而我国准则对此的规定则不同,若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为基础,需将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4 披露范围的比较
美国APB意见书第29号要求披露的内容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性质、转让资产的计价基础、所确认的利得或损失。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手册要求披露的内容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性质、计量基础、金额以及相关的利得或损失[1]。
国际会计准则则要求,企业应披露包括在每一个重大收入项目中的源自商品或劳务交换的收入金额。
与之对比,我国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要更多: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类别以及账面价值、换入资产成本的确认方式、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相关损益。
从披露的范围就可以看出,我国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重视和严格要求。
3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3.1 非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而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3.3.2 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
a)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准则规定,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同时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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