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电信行业的税负影响分析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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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引言
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设置了增值税、营业税和关税三大流转税种,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实现的增值额征收增值税,其属于价外税;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其属于价内税,营业税忽略了企业经营进项的成本因素,导致了重复征税。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税收制度阻碍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被提上日程。
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启动“营改增”试点,逐步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湖北、广东、深圳等12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涉及行业有交通运输业、有形动产租赁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此次税改在增值税原有税率的基础上新增了两档税率,即11%和6%,到目前为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三档税率:17%;11%;6%,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只有一档征收率3%。自“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部分现代服务业较之前税负明显下降,交通运输业较之前有增有减。
国家在原有“营改增”试点行业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范围,2014年4月,财政部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明确从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提供电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不再缴纳营业税,并区分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及6%的差异化税率,电信行业“营改增”势必对其税负、经营模式等产生重要影响。
此前,对电信行业实行“营改增”后税负的变化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是税负下降,一种是税负上升,还有一种是依情况可增可减。本文选取电信行业中的三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大上市公司2014年经审计的年报数据,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探讨电信行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分析其变化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文献综述
从2014年6月1日起,电信服务业正式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区分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及6%的差异化税率,其中基础电信服务是包括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宽带、波长等网络元素等业务活动;增值电信服务包括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以及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而对一般的销售商品业务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许多专家、学者对电信业“营改增”所带来的好处和弊端进行研究,有的学者认为“营改增”有利于降低电信企业的税负,而有的学者却持截然相反的观点,认为“营改增”后实行的增值税税率高于实行营业税时的税率,因此电信企业的税负会有不同程度的上升。(一)利大于弊的观点
黄栀梓(2012)认为:如果适当的将邮电通信业和建筑业这样的生产性服务业纳入到试点行业中来,由于这两个行业的中间环节多、涉及企业面广,“营改增”之后的税负才有望明显降低。
(二)弊大于利的观点
梁翠琼(2013)认为:“营改增”将对电信行业带来双重影响,一方面是资本购置的成本降低,另一方面是电信行业税负增加及收入、利润下降,并且电信行业信息系统更改的难度会增大。郭凡礼(2013)认为:“营改增”将对电信行业的净利润造成不利影响。电信业“营改增”,净利润因纳税的增多而下降。但同时指出从全行业的角度来看,“营改增”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了全社会的税收负担。长期来看,电信企业在“营改增”后税负上升是可以必然的事情。蔡欢(2013)认为:难以确定销项税额是受电信行业产品组合和结算方式的影响,而进项税额的难以确定,一是由于电信行业进项税可抵扣税额难以判断,二是因为电信行业其他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的企业购进劳务(比如安装业)而无法取得可抵扣发票。陈智斌(2013):认为增值税具有价外税、差额征税、视同销售、以票控税的特点,以及特有征管模式,导致电信业在短期内财务指标下降,市场原有的营销方式面临政策风险,IT 系统改造复杂,税收管理难度加大。余菊青(2012)指出:“营改增”后将会冲击电信企业原有的营销方案,并分别从预售预存业务、购买业务送终端业务、购买终端送业务和合同号包保消费业务提出具体应对措施。陈刚(2013)以我国三大运营商2012年营业收入数据为依据进行了测算,他认为若不能提高现行电信服务的售价,“营改增”将会导致电信企业营业收入下降、税负上升。吴俊玮(2014)从收入和成本确认、会计核算和纳税筹划等方面阐述了“营改增”对电信行业的影响。在收入方面增值税实行价外核算,价税分离后导致收入下降,在不改变现有定价模的情况下,对比营业税而言,“营改增”后电信行业收入下降。
(三)中性观点
余友河(2013)从收入、成本、利润等指标分析了“营改增”对电信企业 的影响,但影响的具体数值、额度没有具体测量。许懿(2013)认为影响到电信企业收入和利润的因素较多,作用机制业较为复杂,所以“营改增”对电信企业税负的影响依情况可增可减。袁雪飞(2013)分析,认为试点企业的减税效应与企业的规模大小和所处的行业密切相关。
(四)文献评述
无论是基础电信服务承担11%的增值税税率,还是增值电信服务承担6%的税率,较之前3%的营业税税率都有所上升。若“营改增”后进项税额不能得到有效的抵扣,对电信行业而言将意味着税负的加大,也将对其利润产生影响。因增值税自身具有征管模式、价外税、以票控税、差额税、视同销售等特征,以及电信行业存在无偿赠送终端、充话费送手机、积分兑换礼品等营销模式,“营改增”必然会对电信企业乃至整个第三产业经济带来多方面的影响。
在营销方案策划方面,实行营业税时,不存在视同销售的情况,现在电信行业为了吸收新客户保住老客户,策划了多种营销方案,如预存话费送手机、积分兑换商品或电信服务等,在营业税模式下,由于未实现收入,不征税,然而在增值税模式下,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赠送货物及应税劳务,即使未取得收入,但发生应税服务或货物所有权转移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余友河(2013)、许懿(2013)认为“营改增”对通信行业的成本、收入、和利润都会有影响,但影响的数值、额度无具体测量,通信企业的税负可增可减。两位学者都没有给出影响的具体度量值。陈刚(2013)对我国三大运营商2012年营业收入数据进行了测算,认为如果不提高现行电信服务售价,“营改增”将导致电信企业收入下降、税负增加,但作者在做出此结论时显然没有考虑到增值税进项税的可抵扣项目。因此,我认为“营改增”对电信行业税费的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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