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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参保行为研究【字数:13220】

2024-02-25 12:54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共享经济蓬勃发展,带来了区别于传统雇佣关系和灵活就业的新形态就业,给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挑战。本文以外卖骑手为调查对象,研究分析以其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参保行为,得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率低的结论,然后从平台、政策和个人因素三方面着手,总结出影响这一群体参保率低下的因素,包括政策的不适应性、骑手的高流动性、个人偏好与家庭情况等。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多层次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等多方面建议,探讨促进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的方法。
目录
摘要 3
关键词 3
一、绪论 3
(一)问题的提出和意义 3
1.研究背景 3
2.研究意义 4
(二)文献回顾 4
二、相关概念 5
(一)灵活就业 5
(二)新就业形态 5
1.新就业形态的内涵 5
2.新就业形态的特点 6
3.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分类 6
三、南京市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参保现状描述 6
(一)南京市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人员规模 6
(三)南京市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参保情况 7
1.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的关系 7
2.外卖骑手参与社会保险的情况 8
四、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的影响因素 10
(一)平台因素分析 10
(二)政策因素分析 10
(三)个体因素分析 10
1.年龄、家庭情况及户口类型 10
2.学历以及社会保险意识 11
3.就业模式、工资收入与个人偏好 11
五、促进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的建议 11
(一)政策层面 11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11
2.建立多层次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11
(二)平台层面 12
(三)个人层面 12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2
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参保行为研究
——以南京市为例
引言
一、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和意义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1.研究背景
互联网+的蓬勃发展,我国共享经济快速发展,传统产业形态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持续衍生出新产业与新业态,创造了众多灵活就业机会,使得许多劳动者在共享经济平台上实现就业。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9)》显示,2018年约有7.6亿人参与了共享经济,其中约有7500万的提供服务者,598万的平台员工。在经济发展面临下行压力的背景下,共享经济所提供的就业平台正在成为稳定就业的重要途径。
新就业形态基于日趋成熟的互联网技术而出现,而共享经济是互联网技术提升下的一个指数化膨胀的商业运营模式,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新就业形态提供了适宜的成长土壤[1]。新就业形态在互联网技术进步和大众消费升级的大背景下出现,其就业实质是“灵活就业”。在共享经济模式下,新就业形态用工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特点:关系灵活化、工作时间弹性化、就业场所虚拟化、收入方式多样化,这样的就业特征与现有的社会保障体制有诸多方面无法合理对接。
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兴力量,对经济增长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他们普遍存在着社会保险缺失的问题。目前我国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政策一直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现行的政策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所有的灵活就业人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新业态从业者参保率低的情况。外卖骑手作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代表,他们的社会保险参与情况同样不容乐观。
2.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全面发展,新产业与新业态的喷发式出现,灵活就业逐渐成为吸纳劳动力的主要方式。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还不能满足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具体需求,从而出现参保积极性不高且参保率低的现状。笔者以南京市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为切入点,对代表性群体——外卖骑手进行访谈调查,用获取的具体信息来说明新业态从业者参保率的情况,最终找出影响其参保行为的各项因素,从而对现行政策提出针对性建议。这样的探索研究既拓展了已有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又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后续发展提供新思路。
(2)现实意义
依托互联网兴起的新业态在创造大量就业机会的同时,由于其不同于传统产业的用工特点与尚需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导致新业态从业者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严重缺失。因此,以分析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参保行为为基础,找出其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为完善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提供有效建议,这对解决新业态从业者的社会保险问题有着十分重要而现实的意义。以南京市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为基础,对外卖骑手进行访谈调查,在调查分析过程中找出影响其参保行为的因素,针对现有的行业问题和社会保险制度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这对保护新业态从业者的权益、提高就业质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文献回顾
灵活就业是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就业来源[2],对灵活就业领域进行探索显得尤为必要。关于这方面的研究早就随着二元经济结构理论的提出而开始了,50年代的刘易斯等人就在古典经济学的框架中探讨了现代公共部门与传统农业部门并存的二元经济结构[3]。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转型,灵活就业现象显著从而引起学者的关注,我国关于此的研究开始出现。
现有的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研究中,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研究较多,例如,夏辛萍(2009)提出在保证规范缴费的前提条件下,应当充分考虑到灵活就业的特点和能力,本着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适当降低费率,即控制在用人单位与灵活就业群体可承受范围内,以避免造成用人单位生产成本上升、灵活就业群体收入大幅下降的结果[4];燕晓飞(2009)则提倡实现对灵活就业劳动力保险的统一管理制度,所有劳动者一生只建立唯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该关系随就业状态的变化而转移、接续,并以此为依据享受社会保险相关待遇[5];何平、华迎放(2005)对灵活就业群体参加社会保险进行了养老和医疗保险精算分析和社会保险方案设计[6]。
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与的研究,主要可以分成两方面。一方面是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情况的研究,例如许春淑(2011)通过梳理天津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演变和不同险种的演变来引出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与情况[7]。而针对内蒙古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与情况,任海霞(2016)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两个方面着手分析,认为政策不完善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参保率很低[8]。另一方面则是对影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因素研究,例如何平、华迎放(2005)从公共政策角度研究了政策变化如何影响灵活就业者参与社会保险,但这些研究只是描述性的,没有说明影响程度[6]。郭瑜(2011)则探讨了灵活就业人员的人口学特征、健康状况、户口、家庭、认知和参保意愿等因素对社会保险参与率的影响[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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