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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视角下的公投问题研究以英国脱欧公投为例(附件)

2021-03-12 13:12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摘 要2016年英国发起脱欧公投,结果公投成功,引起许多民众的不满,苏格兰民族党借机发起脱英独立公投,英国陷入国家统一危机。这引起了我的好奇心,英国通过公投形式退欧是否符合英国国家利益?本论文以国家利益为理论基础,采用文献研究法,尝试以英国脱欧公投为例,对西方公投制度进行。通过研究发现,目前西方国家的公投制度存一些弊端,包括全民公投是政府推卸责任的一种方式,并不能完全体现民意;很大程度上是利益集团操纵国家政治的手段,不一定符合国家利益;存在法律上的缺失,其合法性存疑;缺乏合理稳定的程序和标准。针对这些弊端提出建议建立健全公投法律体系;制定一套合理的公投程序和标准,包括确定公投内容、确定公投的发起者和发起方式、制定稳定合理的评判标准、“一事不再投”原则;营造良好的公投环境,为投票者创造独立选择的空间;建立健全监督体系等。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一、绪论 1
(一)背景 1
(二)文献综述 1
(三)研究方法 4
二、全民公投与国家利益 5
(一)全民公投的影响因素 5
(二)全民公投与民意表达 6
(三)全民公投与利益选择 7
三、英国脱欧公投的现状 8
(一)英国脱欧公投的产生 8
(二)英国脱欧公投的结果 8
(三)英国国内和国际社会对公投结果的反应 9
四、基于英国国家利益分析英国脱欧公投 11
(一)影响英国民众投票的因素 11
(二)公投结果与真正的民意 12
(三)公投结果对英国的影响 14
五、全民公投存在的弊端及建议 21
(一)全民公投存在的弊端及原因 21
(二)健全公投制度的相关建议 21
结 论 23
参考文献 25
致 谢 26
一、绪论
(一)选题背景
2013年1月23日英国首相卡梅伦正式就英国与欧盟关系前景发表讲话。卡梅伦承诺,如果他赢得预定于2015年举行的大选,会在一年内批准所需法律,制定与欧盟关系的新原则,然后就脱欧问题举行全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民公投,让人民有机会选择继续留在或退出欧盟。2016年6月23日,英国举行脱欧公投,最终脱欧阵营锁定胜利,卡梅伦辞职。该消息迅速传播,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内外许多政客、学者都不同程度的对该事件作出评论,但是大部分只关注英国脱欧成功这一既定事实将会给英国、欧盟、本国和国际社会带来哪些影响,很少有人关注公投本身。本论文在国家利益的基础上以英国脱欧公投为对西方公投制度进行研究,探索目前公投制度是否真正的反应民意、符合国家利益,指出目前公投制度存在的弊端,并根据这些弊端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本论文以英国为研究对象,因为英国是最早建立民主政体的国家,至今已有300多年的历史,对民主理论有很独到的理解,在民主政治上有很高的建树。而且英国脱欧公投是近期最火热、关注度最高的一次公投事件,研究困难程度相对较低,对其研究的结果更具说服力和影响力。
(二)文献综述
1.国家利益
何为国家利益,国内外学术界有着各种不同的界定。对国家概念的不同理解,国家利益分为国内政治意义上的国家利益和国际政治意义上的国家利益或民族利益。前者是指相对于地方、集体或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后者是指相对于其他国家、国家集团的利益或世界利益的国家利益。本论文着重讨论的是国内政治意义上的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始于政治国家的出现,早期国家利益的提出是为了解决国内政治决策问题。古希腊历史学家、哲学家修昔底德认为,公民之间和国家之间有一种维系既有关系的共同利益存在,他在历史巨著《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说:“无论是在国家还是在个人之间,利益的一致是最可靠的纽带。”20世纪以后民族国家的概念被广泛引用,国家利益的概念从国内政治延伸到国际政治领域。美国历史学家查尔斯彼尔德在《国家利益的观念》一书中说:“随着民族国家体系的确立,公众对政治控制之影响的增强,以及经济关系的巨大发展,‘国家利益’这一新公式的界限被逐步确定下来”,而且“这一新公式被广泛应用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渐进的,许多旧公式的要素在经过一系列重新解释和改头换面之后,被融入了这一新的公式之中”。最早阐述国家利益的政治家是乔治华盛顿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华盛顿曾经说过一句名言:“除了国家利益,人们别指望政府会在任何其他基础上不断地采取行动。”美国国际关系理论大师汉斯摩根索认为:“国家利益的概念包含两重因素。一个是逻辑上所要求的,即在逻辑上是必不可少的;另外一个是由环境决定的,是可变的。因此,前者有相对永恒存在的必然性,后者则依环境的变化而改变。”摩根索认为,相对永恒的利益是国家利益的核心,其中最重要的是生存,“生存是根植于国家利益概念内的仅存的内涵”,“包括国家领土、政治制度和文化的完整性”。
国内学者程毅、杨宏禹在他们1991年《国际关系基础理论》专著中指出:“国家利益是指一国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包括国家的安全利益、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国际联系利益”。金应忠、倪世雄则在1992年发表的论文《国际关系理论比较研究》中认为国家利益“是指一个国家的生存利益和发展利益”。清华大学当代国际关系研究院院长阎学通在《中国国家利益分析》中认为国家利益是“一切满足本民族全体人民物质和精神需要的东西”。甚至有的学者反对采用国家利益的概念,用“国家权益”取而代之,认为“国家权益,即权利、权力和利益”,包括国家安全权益、政治权益、经济权益、国际社会中的平等互利权益,其中安全权益属第一位。
对国家利益概述最明确的当属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院长陈岳,他在他2009年《国际政治学概论》一书中阐述道:“国家利益是指一个国家内有利于其绝大多数国民的共同生存与进一步发展的诸因素的综合。”并从外延、范围、内容、形式等四个层面进行详细阐述。同时,陈岳教授从安全利益、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四个方面,根据国家利益的不同组成部分的重要程度,将其分为主要利益和次要利益;根据国家利益的时效性,将其分为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根据国家利益的适用程度,将其分为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陈岳教授认为,国家利益的作用包括:制定对外政策的重要依据;调整国家对外行为的基本着眼点;解释和证明国家对外政策合理性的重要工具。
2.全民公投
国内外专家学者对全民公投的研究较复杂,定义很多,分歧很大,有的研究称之为“全民公决”,本文中所研究的全民公投等同于全民公决。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欧洲所副研究员曲兵在2017年发表的论文《对“全民公投”的再思考》中指出:“公投指一定范围的群体以投票的方式就重大事项表达意见或做出决定的民主形式,属于直接民主的范畴。公投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与民族独立、领土归属等国家主权相关,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称之为‘主权公投’,具体又可分为‘独立公投’、‘挑边公投’和‘分家公投’,二是涉及重要国家政策的决定,三是涉及国内民众生活的重大事务。”
外交学院学者颜珏莹在2009年发表的《从全民公决的理论和实践看其影响与价值》中把全民公决分为广义的全民公决和狭义的全民公决。狭义的全民公决主要指国家全体公民的表决,而广义的全民公决还包括某一主权国家内的地方,比如州、省、市等等范围内,全体居民对有关地方自治的事项投票表决。孙茹学者在其于2002年发表并载入《世界知识》的《公民投票,作用与局限》中认为,“公民投票是一个政治学和法学术语,它与全民公决本质上是一回事,二者常常混用。”也有学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全民公决’与‘公民投票’可以互代使用。”也有学者认为两者有差异,“公民投票在排除了非国家状态下的‘住民自决’后等同于全民公决”。还有学者认为全民公决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公民投票另一种是公民复决。教育部社科司魏贻恒处长在其著作《国外现代全民公决的类型研究》中将全民公决解释为,“在某个国家或地区内,享有投票权的全体公民对本国或本地区具有重大影响的问题,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又称公民投票或全民表决,简称‘公投’或‘公决’。”他按公决议题的性质将全民公决划分为为选举公决、法律公决、政策公决、领土公决、国际问题公决、独立公决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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