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察举制与公务员考试制度的比较研究(附件)【字数:15626】
目 录
0引言1
1.察举制与公务员考试制度概要1
1.1察举制1
1.2公务员考试制度2
1.3察举制与公务员考试制度的历史影响3
2.察举制和公务员考试制度的比较5
2.1考生的资格与要求5
2.2考试的形式与科目6
2.3考试的程序与录用8
2.4官吏考核和晋升9
3.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存在的问题 9
3.1法律法规不够严谨规范,执行力度不够技术化和程序化10
3.2资格限制过多,有失公平10
3.3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科学性存在不足,不利于全面选拔人才11
4.察举制度对我国公务员考试制度的启示13
4.1关于报考机会的公平性原则 13
4.2关于考试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和监督14
5.完善公务员考试制度的构想15
5.1实行多式考试制度,全面选拔社会良才 15
5.2更科学合理地设置考试内容15
5.3考试应从专门招录拓展到考核晋升并举 15
5.4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16
5.5对参考者进行更全面的考察 16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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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17
致谢 18
参考文献 19汉代察举制与公务员考试制度的比较研究
0引言
作为我国第一种规范化的用官制度,两汉代察举制持续了三百余年的历史,与春秋战国的军功爵、夏商周的世卿世禄制相比,汉代察举制概之以用人以德、用人以才贤、用人以能,具有“养士”与“选士”相互结合、“举士”与“举官”不做区分、“选举”与“考课”并行不悖的特征。这一制度为广大士人参与政治开辟了一条道路,在制度层面上缓和了社会矛盾,是汉代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但该项制度在科目设置、选才标准、考试等第等方面缺乏足够的客观性、公平性、具体化与透明化,最终异化为后世之世袭制。当今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制度有着浓厚的历史渊源,它发挥并突显了察举制开创并重视的考试原则,但在考试内容、考试方式、配套设施以及实践效果等方面由有着浓厚的时代特色。本文试图以比较政治制度的视角,研究考察察举制与公务员考试制度的异同,通过利弊得失的分析梳理,为完善公务员考试制度提供一种比较视野。
1.察举制与公务员考试制概要
1.1察举制
在汉代,察举是一个有着丰富含义的概念,包括了人才的选拔、对官吏的监察以及下级官吏的考核等等。作为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比较完整的制度,察举制始于西汉文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到汉武帝时该项制度“达到完备”[1],它的主要特征是先由中央高官和地方级官员按照皇帝颁布的诏令和录取标准来对自己辖区范围内进行考察,然后选出规定数量的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荐举给上级或中央,被荐举的人通过一定的考核合格后可以得到相应的官职。察举制上承先秦的“世卿世禄制”、“军功爵”、“辟田”等选官制度,下启魏晋南北朝之“九品中正制”,最终发展为隋唐建立的科举制。概括的说,“察举制是一种自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2]。
察举制的出现是中国古代官员选拔制度发展的历史必然,是为适应西汉大一统的帝国长治久安而必然选择的结果。商朝承继夏朝推行世袭制,在官员的选拔上,施行“世卿世禄制”,这种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但其中的弊病也不断凸显出来。“其命维新”的旧邦西周在继承“世卿世禄制”的同时,也充分意识到这一选官制度的诸多弊端,其统治者清醒地认识到人才的重要性,于是在世袭制的基础上建立了官学选才制、乡兴贤能制、贡士制等制度。
春秋战国是一个战乱的年代,各诸侯国为了在争霸中占据有利的地位,强大自身实力,不得不在政治、经济、军事各个方面进行变革,为了最大限度的收罗各方人才、敬贤纳士,各诸侯国采用了不同的办法,这些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都强调德才兼备,这就奠定了察举制的基本格局与发展方向,使“德”与“才”成为察举选士的两个重要标准。
汉高祖时期,察举制处于萌芽状态,初步形成于文帝时期,真正趋于完备是在武帝时期。有汉一代最高统治者为维护草莽起家的中央集权国家,极需各类治国人才,对于贤能之士求贤似渴,多次下昭要求地方官员观察并推荐民间的优秀人才,如汉高祖即强调,“其有意称明德者,必身劝,为之驾,遣诣相国府”[3],推荐对象的标准为“行(品行)、仪(仪表)、年(年龄)”,通过逐级考察然后推荐到中央授予官位,这开了察举制的先河。汉文帝十五年(前165),“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言直谏者,上亲策之,傅纳以言”[4]。于是,贤良特举策试之制正式形成。但汉高祖、汉文帝时期的选士活动只是偶尔举行而已,没有形成定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到了汉武帝时期,采取了董仲舒的建议,于是令各郡国荐举一名孝廉至中央,至此,孝廉作为常科的制度也正式形成了。
1.2公务员考试制度
公务员考试制度是当今我国重要的政治制度,其“社会设置、价值理性、资源组配和公平正义的实现等方面”有着深厚的历史传统[5],这种历史传统体现了在制定与完善公务员考试制度中的“政府从自己的历史学习经验”的“政策转移”特色[6]。按照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为选拔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而进行的考试叫做公务员考试,是由国家主管机关通过笔试、面试等程序从应试者的知识技能、专业水平、心理素质、品德发展等情况来进行测查与对比,从而判断应试者是否符合国家公务员要求,以及为从众多应试者中进行择优录用提供依据的手段和方法。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制度的建立有着很深的历史渊源,与古代的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以及现代西方的文官制度都有着密切的历史联系,它的建立是历史的必然,也是时代发展的要求。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的改革开放之路,使得党和政府为淌过有着诸多缺陷的不合时宜的组织、人事制度之阻碍而进行改革的实践成为必然。公务员制度因此应运而生。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大致上经历了三个阶段。1980年,邓小平率先提出改革指导思想,在名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邓小平指出:“坚决解放思想,克服重重障碍,打破老框框,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7]。由此,我国开始了对人事制度的探索与改革。到1982年,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的改革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1993年8月颁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强调“国家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取”,标志并开启了国家及各级政府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这意味着公务员考试开始形成一种制度,这种制度需要在法律的规范下严格执行。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公务员考试制度更是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探索实践轨道,使得公务员考试的各项工作的开展都有法可依,排除了公务员录用中的非制度性、非程序性和随意性等因素,大大地提高了公务员制度的公正性与法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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