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运用(附件)【字数:12330】
目 录
第一章 绪论 3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3
1.2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3
1.3 文献综述 3
第二章 可保利益的基本概念 6
2.1 可保利益的概念 6
2.2构成可保利益的条件 6
2.3可保利益原则在实践中的作用 6
第三章 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的体现 7
3.1启运 7
3.2主运费未付 7
3.3主运费已付 8
3.4到达 8
第四章 可保利益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会遇到的问题 9
4.1违约情况下海上可保险利益的移转问题 9
4.2信用证付款方式下风险及可保险利益的归属问题 10
第五章 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应用对策 12
5.1运用经济利益说来判断海上可保险利益 12
5.2要明确规定“损失发生之时”为海上可保利益的时间有效期 12
5.3要明确规定可保利益随着货物风险的转移而移转 13
5.4买方投保,买方亦有权对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的损失索赔 13
5.5援引“Lost or Not Lost”条款保护善意被保险人 14
5.6设立卖方“偶然利益”条款以保障卖方利益 14
第六章 可保利益原则的案例分析 15
结束语 16
致 谢 17
参考文献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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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在我国中,现存的有关于保险方面的理论,大多以英美法系为依据,再在大陆与现行法律相结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就表现的较为充分。由于保险的快速发展,保险的实务操作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短板,于此同时为了改进这种弊端,针对保险利益条款的不足而做出较大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已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但是在这次的修改之后仍然伴随着不足,我国的海上保险利益仍然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同时遗憾的是,我国对海上保险利益的规定仍然存在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保险利益的各方面解释并不清晰,而其修订草案的出台也一直“犹抱琵琶半遮面”。所以因海洋保险引起的纠纷持续不断。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的某些规定与实际的保险实务和司法实践中的矛盾之处仍然能存在。对于这样的情况,本人个人认为,现今我国的海上行业立法有问题,为更好的促进相关事业的发展进步,应当加速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着重解决其与实际的争议。最后,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通过收集并阅读邢海宝、庞丽华以及聂志强等人的研究文献,从一个较小的切入点提出问题并提出有可行性的对策。
1.2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本文通过查阅文献来认识可保利益原则,先对可保利益原则的概念进行一个大概的了解,通过对文献作者论述的了解而进一步的提出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所遇到的可保利益的转移问题与可保利益的归属问题,同时也对国内有关可保利益的立法提出具有一定可行性的建议。
1.3 文献综述
1.3.1 英美法系的主要学派观点及相关法律规定
实际利益理论:1782年,Le Cras v. Hughes案例的出现,把大众的视野带入到保险利益的相关范围内,这是有关问题最初的案例。英国大法官曼斯菲尔德(Mansfield )处理这个案子,认为应当以战利品的相关奖赏办法和以事实情况为依据的准则为主要依据,以此做出判决,认定该案中船长和船员,应当对于损失的货船的保险利益拥有要求进行正当补偿的权力。此案因为涉及的主要问题,被认为是保险利益原则应用具体的开始。所谓“战利品奖励法”,在这个案例中,起到了申诉获取利益的正面支持作用,这种法律中,确定了船员与货物的关系,确定了其对船只及其所载财产的合法权益,在一段保险关系当中,确定了在法律上的合法地位。在本次案例中,船员的诉讼,是有法律支持的,又有实际的利益与之相关。曼斯菲尔德(Mansfield)大法官,在当时存在如此严苛的法定关系时,依然追寻保险的相关利益,作为一名学者,他的此次判决,对后来相关理论的研究和发展带有指向性的意义。
法定利益理论:1806年,Lucena v. Craufurd案的发生,也深深的影响了保险利益的发展。该案虽然和1782年Le Cras v. Hughes案情况相似,但是判决结果却却有很大不同,因为当时负责的几位法官对与关于保险利益方面的问题有不同的意见,运用的法律理论不同,判决结果自然不同。
Mansfield提出,所谓的“实际利益理论”,法官劳伦斯(Lawrence)认定保险利益被皇家专员所享有。他认为“保障人民免受意外事件的损害是保险合同的本质。换而言之,保险利益,不是单单指现在可见的利益,也包括了一定程度上合理的估算出的利益。
但法官Eldon坚决不同意前者的观点,认为所谓的保险利益,只有当法律的利益相关关系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对于估算出的利益值,虽然经过了一定程序的估量,所得值是合乎情理的,也不可以被认同。例如在法律上的利益关系不一定成立,在衡平法上也不一定成立。因此,被保险人和保险标,要在法律上存在合理的利益关系,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以法律为具体支持的,而现在可见的利益和预估计的利益,这些都是不被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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